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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科教興市”戰略,推進本市企業知識產權工作,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知識產權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03〕48號)的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鼓勵創建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以樹立典型,總結經驗,示范推廣,全面提升本市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水平。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是指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和技術訣竅、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
第二章組織機構、職能及資金
第五條市經委是全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的主管部門。由市經委、市知識產權局、市工商局、市版權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組成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以上各部門派員參加,具體負責全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的職能如下:
(一)負責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重大問題的決策;
(二)制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的推進計劃;
(三)落實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的配套資金。
第七條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能如下:
(一)負責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的推進;
(二)開展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創建和認定;
(三)總結、推廣示范企業經驗,指導面上工作;
(四)開展宣傳、培訓和表彰,策劃有影響的大型專題活動;
(五)管理創建工程的配套資金。
第八條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的配套資金,主要用于創建、推進、示范、宣傳、表彰和獎勵,以及對示范企業的有關費用補貼等。
第三章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創建條件、任務及優惠措施
第九條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大經營規模,產品技術水平、市場占有率和企業經濟效益、服務質量在本市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二)建立知識產權制度,設立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并形成有效的運行機制;
(三)具備自主創新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領先,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
(四)制定知識產權戰略,把知識產權的創造、占有、運用、管理、保護納入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
(五)商標在市場上有較高信譽和公眾認知度,積極創建“中國馳名商標”或“上海市著名商標”;
(六)注重知識產權實施并取得明顯效益,知識產權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應,有推廣應用價值。
第十條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任務是:
(一)制定并實施適合企業特點的知識產權戰略,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利用知識產權戰略占領和擴大市場,把握參與國際、國內競爭的主動權;
(二)完善技術創新體系,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注重對前沿技術的自主創新或二次開發,參與國內外技術創新合作;
(三)有效利用專利文獻和專利信息,掌握當前技術動態與發展趨勢,制定相應技術研發策略,建立適合自身特點的專利信息數據庫;
(四)提高自主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和技術含量,加快核心知識產權群的形成,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建立激勵機制,根據國家與本市有關法規規定,對專利申請、專利實施、專利技術和著作權的轉讓或許可,給予發明人、設計人或著作權人獎勵和報酬,同時制訂相應規定,加大獎勵力度;
(六)建立商標管理和保護體系,制定商標培育和發展計劃,積極創建“中國馳名商標”或“上海市著名商標”;
(七)總結知識產權在檢索、申請、運用、實施、管理和保護等方面的經驗,重視專利、商標、著作權的融合使用,提高知識產權運用能力。
第十一條經認定的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措施:
(一)示范企業創建費用補貼;
(二)專利信息數據庫建設費用補貼;
(三)專利與版權申請、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認定、自行開發的軟件登記等費用補貼;
(四)對成績顯著的示范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申請、認定及復審
第十二條凡是符合本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參加創建工程活動,經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審定后,列入創建工程培育名單。
第十三條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程序為:企業申請、創建預審、培育選拔、認定授牌、定期公告。
第十四條企業填寫的《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申請書》,應當一式三份向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或者區縣經濟部門、知識產權部門申報。有主管部門的企業、各控股(集團)公司下屬企業或者各市級開發區內企業,可以分別通過相應的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或者開發區管委會向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申報。企業通過區縣經濟部門、知識產權部門、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開發區管委會向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申報的,接受申請的單位應當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匯總后,報送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辦公室。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將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情況報送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考察。
第十六條經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認定合格的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由市經委、市知識產權局、市工商局、市版權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聯合公布,并頒發《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證書》,授予“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銅牌。
第十七條對已認定的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每年復審一次。對復審不合格的企業,停止享受優惠措施;兩次復審不合格的企業,撤銷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被認定的企業在申請或復審中,若有弄虛作假等行為,撤銷其認定資格并在兩年內不予受理認定申請。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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